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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ChatGPT生成物与“猕猴自拍”无异,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发布日期:2025-03-10  浏览次数: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人工智能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各个行业的面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发展。特别是ChatGPT等生成式AI的出现,不仅让我们重新审视了“创作”的定义,也使得传统的著作权法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近年来,法律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论却愈演愈烈。著名法学家王迁教授在其最新的研究中提出了一个极具争议的观点,他认为,ChatGPT等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与“猕猴自拍”没有本质区别,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一观点首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对著作权的定义都基于“创作”的概念,即需要具备“原创性”和“作者性”。在传统的法律框架下,只有具备一定创作能力的主体-即人类创作者,才能享有著作权的保护。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AI生成的内容开始具备高度的原创性,这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现有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王迁教授的观点从根本上挑战了目前的版权保护理念。他通过“猕猴自拍”这一例子来阐述人工智能创作与传统创作的不同之处。大家可能都知道,2011年,由于一只名为“奈勒”的猕猴拍摄了一张自拍照,法院最终裁定该自拍照的版权归属猕猴本身,而非人类。这个案件虽然带有一定的戏剧性,但从法律层面来看,它反映出一个深刻的问题:如果动物的行为能够产生版权,那么类似的情况是否也能发生在人类以外的创作主体中呢?

王迁教授认为,AI生成物的“创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类创作。虽然ChatGPT等AI系统能够生成看似富有创造力的内容,但这些内容本质上是基于预先设定的算法、海量的数据输入以及预定的学习模式产生的,而非某个“创作者”经过深思熟虑的思想结晶。因此,这些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并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的“原创性”和“作者性”。

有评论指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非人类性”。也就是说,AI并没有意识、情感或动机,它的“创作”只是数据的处理与算法的运作。正因如此,AI生成物与猕猴自拍有着相似的本质-它们都源自某种外部推动力,而非创作者的内在思考与表达。王迁教授认为,既然猕猴自拍并不被视为具有版权,那么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也应当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这一理论的提出,不仅在学术界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人认为,人工智能的创作能力已经足够强大,不仅可以生成语言作品,还能创作音乐、绘画、电影等多种形式的艺术作品。这种能力的不断提升,意味着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创作”的重要力量。若排除AI创作的版权,是否意味着我们将失去对这类作品的法律保护?这种做法是否过于保守,甚至可能妨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对此,王迁教授在其文章中明确表示,人工智能的技术创新固然值得鼓励和支持,但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我们应当坚持保护人类创作的原创性与独立性,而不是盲目赋予机器或程序“创作者”的身份。按照传统著作权法的原则,版权属于创作者,而创作者是具备主观意识、思想及创作动机的个体。人工智能作为工具和平台,并不具备这些特征,因此不能作为作品的合法创作者。

实际上,王迁教授的观点并非空穴来风。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也在逐步调整以适应新的创作形式。例如,美国的版权局曾明确表示,只有具备“人类作者”的作品才能受到版权保护。欧盟也在其《著作权指令》中明确指出,AI生成物并不能享有自动的版权保护。

尽管如此,王迁教授的观点并非没有争议。支持者认为,人工智能已经在多个领域展现出超越人类的创造力,应该适时调整法律,给予AI生成作品适当的法律保护。批评者则认为,如果排除人工智能创作的版权保护,可能会导致创作者与技术平台之间的利益冲突,甚至对AI技术的发展产生抑制作用。因此,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结论。

在王迁教授关于ChatGPT生成物与“猕猴自拍”无异的观点时,我们不妨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逻辑与社会影响。王迁教授提出的这一论点虽然从理论上站得住脚,但实际上却面临着如何平衡技术发展与版权保护的实际问题。AI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的著作权法带来了空前的挑战,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在一个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如何构建一个既能保护原创性,又能鼓励技术创新的法律框架?

王迁教授的观点提醒我们,著作权的根基在于“创作性”。著作权法之所以存在,正是为了保护那些通过独立创作和劳动所产生的作品,使得创作者能够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人工智能并不具备创作主体的基本特征,它的“创作”更像是一种技术性操作。这种操作由人类程序员设计,通过处理大量数据、模拟人类语言生成的内容,实际上与人类创作的原始性、独特性和情感表达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王迁教授的观点似乎并不乏道理。

反对者则认为,人工智能在创作上的能力已经不可小觑。随着AI技术的不断迭代和优化,机器在语言、艺术、音乐甚至复杂的科研领域都展现出了巨大的潜力。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一味排斥AI生成物的版权保护,显然并不符合技术进步的趋势。毕竟,AI生成的内容虽然缺乏情感和意识,但却能基于庞大的数据池和深度学习算法产生出非常具有创造性和价值的作品。如此看来,是否能够将AI生成物视作“人类创作”的延伸,值得我们深思。

进一步来看,AI生成物的版权归属问题,实际上是关于人类与技术之间界限的模糊与重构。当我们谈论版权时,除了考虑创作者的原始性和独立性外,还应考虑到“创作”的社会价值和文化贡献。若AI能够创造出某些人类未曾触及的艺术形式或思想,是否意味着它也能为社会做出贡献,从而应当享有某种形式的法律保护?

在这个背景下,王迁教授的立场显得尤为激进。虽然他强调AI生成物与猕猴自拍有相似之处,认为它们的“创作”并不应受版权法保护,但这一立场可能会对一些行业的技术应用产生影响。例如,在影视、广告等领域,AI创作的剧本、配乐、视觉艺术等作品,往往能够大大降低创作成本并提高生产效率。如果这些作品不享有版权保护,可能会导致创作者与技术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产生矛盾,甚至妨碍技术创新的发展。

因此,如何在传统著作权法与新兴技术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是否应该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适当的版权保护,并赋予开发者或平台一定的权利,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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